“水城”又飘“六月雪”
“冤枉!冤枉啊---!”这是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泽泉刑事宣判的情景。撕心裂肺的哭喊,传出了窗外,冲破了牢房,惊动了“水城”泰州。
2014年12月8日,泰兴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,经被执行人唐新民在第三人广源公司的到期债权678550元扣划至法院财务账户。承办人是该院法官助理郭泽泉。
2014年12月9日,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科长陈纪平出具《划款通知单》,报经执行局局长钱伟民审批,经财务部门审核,于当日将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。
2020年1月13日,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认为郭泽泉“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执行判决、裁定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2021年11月9日,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《变更起诉决定书》,“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”,认为“应当以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2021年12月14日,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罗列的“罪状”,指控的“罪名”对郭泽泉作出有罪判决。
郭泽泉不服,提起上诉,实指望上级法院能尊重事实,准确适用法律。2022年12月19日,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。判决书称:“二审经审理查明: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,上诉人郭泽泉在办理被申请执行人唐新民系列案件中,违反相关规定,明知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新民财产,且唐新民在广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67.855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钱款的情况下,未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分配财产,将执行款人民币66.537万元全部发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,造成唐新民的其他申请执行人戴登峰、蔡亚西、王翔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3.40496万元。”
“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郭泽泉犯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”。郭泽泉百思不得其解,情绪失控,于是向主审法官提出质问:“我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到位,违反的是什么相关规定?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是什么直接经济损失?”
“泰兴法院规定:执行款的发放,十万元以下由陈纪平审批,十万元以上,由钱伟民审批,我无权发放执行款,无权制定财产分配方案,更无权将执行款全部发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。《划款通知单》是陈纪平填写的,钱伟民审批的,没有我签字的手续,我滥用的是什么职权?”
郭泽泉身陷囹圄,连珠式地发问,使主审法官无言以答,冒出来一身冷汗,不断地点头称是。无奈地说:判你有罪,我们执行的是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示。
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“水城”泰州又飘“六月雪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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